陕西同鑫财税
公司动态2026年9月18日

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划出正负清单!两部门公告明确十一项口径,9月1日起施行

专业解答

先说结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转让相关应收账款债权、与收入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六类情形,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股权转让、股息红利、货物期货等四类则不得抵扣。企业应据此复核进项转出与折扣开票处理。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一直是企业核算中的模糊地带。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正负面清单。公告共十一条,除明确可抵扣与不得抵扣两类非应税交易外,还就农产品销售发票界定、技工学校免税范围、第一道门票收入口径、放弃优惠办理方式、折扣额开票规则等事项一并作出规定,并同步废止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 一、六类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是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是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是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其中第三项与第六项需特别留意。违约金收入须满足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这一条件,才落入可抵扣口径;若应税交易已经发生、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性质,则不在此列。财政补贴强调与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与销量、收入直接挂钩的补贴不属于此类,其对应进项的处理须另行判断。 二、四类情形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须作转出 公告第二条列明了反向清单: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二是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是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是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这一条对集团型企业与投资活动频繁的企业影响最直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属于典型的不征税或免税性质收入,过去部分企业对其分摊的进项处理不一,公告给出明确口径后,相关进项应当作转出处理。核算时还应注意公告中不含有价证券与含有价证券的区分,先对标的资产定性,再判断适用口径。 三、折扣额、附带赠送与放弃优惠:三项操作细则 公告第八条至第十条是日常核算中最容易出错的三处。第十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这意味着折扣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取决于开票方式,而非合同约定。 第九条明确,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八条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四、免税范围与扣税凭证口径的补充界定 公告第三条至第七条对若干长期存在理解分歧的概念作出界定。第三条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条明确,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同类学校。 第五条明确,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第六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第七条则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取得的。 公告第十一条还对时间效力作出安排: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公告虽自9月1日起施行,但对施行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跨期事项具有追溯适用效力,企业梳理历史遗留问题时须一并纳入。 五、同鑫财税解读 本次公告的核心价值在于列清单,非应税交易的进项抵扣由此有了可对照的口径。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进项税额转出范围需要按新清单重新梳理。企业应对照公告第一条、第二条,逐项复核现有非应税交易的分类与进项处理,重点核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分摊的进项是否已按规定转出,以及保险赔付、接受捐赠、违约金、财政补贴等项目中本可抵扣的进项是否被错误转出。第二,财政补贴的挂钩性质要逐笔判定。能否抵扣取决于补贴是否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企业应对每笔补贴的政策依据、计算方式形成书面判断并留档,避免事后被认定为口径适用错误。第三,开票方式直接决定折扣能否扣除。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需要统一规则:凡涉及折扣,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价款与折扣额,仅在合同中约定折扣、发票未分别注明的,折扣额不得扣减。第四,放弃优惠须补上书面备案环节。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一般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代原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的做法。第五,跨期事项要一并清理。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企业应把这段时间的遗留问题纳入自查范围,避免新旧口径衔接出现空档。 同鑫财税提醒广大企业:公告已于2026年9月1日施行,进项抵扣与开票口径的调整具有溯及力,建议尽快完成一次专项复核,把清单转化为内部的核算标准与开票操作规范。 我司可为企业提供增值税进项抵扣口径复核、非应税交易分类梳理、合同与发票条款审阅、涉税风险体检、财税人员操作培训等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准确适用新规、降低核算差错。 本文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公开内容整理,仅作政策学习交流,不构成财税筹划建议。企业涉税事项请遵从税务机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