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鑫财税
公司动态2026年9月23日

个人转让限售股个税规则调整!解禁后送转股纳入范围,未申报成本原值按全额预扣

专业解答

先说结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税范围扩至解禁后孳生且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新公司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存量按15%核定,纳税人须在次年6月30日前清算申报。持有者应尽快备齐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共六条,就限售股范围、成本原值的申报与鉴证、预扣预缴与清算申报、新三板挂牌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的适用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并明确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个人股东而言,变化集中在两处:征税范围扩大,以及成本原值未申报时的预扣口径分档处置。

一、征税范围扩大: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纳入其中

公告第一条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限售股包括两部分:一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二是上述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第二部分是本次的实质增量。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列出的限售股共三类,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以及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其中涉及的送、转股均限定在"解禁日之前"孳生的范围。公告把时间线往后延,解禁日之后孳生的送、转股只要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即落入征税范围。此外,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成本原值申报成为分水岭:三种处置口径

公告第二条把成本原值申报提到了关键位置。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是否完成这项申报,直接决定证券机构的预扣口径,并分出三种情形。已按规定申报的,按实际成本原值计算。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不扣除任何成本。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可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后预扣。

两种未申报情形之间的税负差异十分明显。按全额预扣意味着先按转让收入的20%缴税,资金占用规模取决于成本占比高低;按15%核定则先扣除转让收入的15%,剩余85%作为计税基础。两者都不是最终税负,预扣之后仍可清算,但对现金流的阶段性影响差距很大。

三、清算申报期限统一,新三板与北交所比照执行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相较财税〔2009〕167号原来"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的清算期限,这一安排给了纳税人更充裕的举证时间。

适用范围方面,公告第四条将上市公司界定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其中,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时可按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后同样按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四、同鑫财税解读

本次公告释放的信号是,限售股个税的征管重心从"是否征税"转向"成本能否举证"。税率与所得项目多年未变,真正影响税负的是成本原值有没有在初始登记环节申报到位,以及后续能否在清算环节拿出完整证据。

对个人股东与相关企业的影响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成本原值凭证要提前整理。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历次增资与股权转让的协议及完税凭证、历次送转股与缩股的记录,都应归集成册,缺一环就可能被按全额或15%核定预扣。第二,上市公司一端的申报义务需要股东主动配合。成本原值资料与鉴证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股东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完整资料并确认申报已完成,不能默认公司会自行处理。第三,中介鉴证报告的取得要前置。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需要时间,拟上市公司与主要股东应在登记前启动,避免卡在登记时点上导致未申报。第四,清算申报要列入年度日程。次年6月30日是硬性期限,跨年之后凭证更难补齐,尤其是经历过多次送转缩股、成本调整记录较复杂的持股。第五,新三板挂牌公司与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持有者同样适用本公告,不应按以往经验判断自身不在范围内。

同鑫财税提醒相关个人股东:全额预扣与按15%核定预扣的阶段性税负差异显著,而是否申报成本原值的决定权并不完全在股东手上,资料提供与鉴证报告出具都有时间要求。持有或即将取得限售股、原始股的个人,宜尽早完成凭证归集,并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对齐申报时点。

我司可为个人股东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梳理与鉴证协调、股权转让个税测算、清算申报辅导、股权架构设计、涉税风险体检等专业服务,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避免多缴或漏缴。

本文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公开内容整理,仅作政策学习交流,不构成财税筹划建议。企业涉税事项请遵从税务机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