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鑫财税
公司动态2026年9月22日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按20%代扣代缴,9月1日起执行

专业解答

先说结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由支付企业在付款时代扣代缴、次月15日内申报;1994年确立的暂免征税规定同时废止。有外籍股东的企业应尽快调整利润分配与扣缴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扣缴义务人与申报期限。公告共三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自1994年起对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正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环节由此新增一项法定扣缴义务。

一、免税待遇终止,所得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公告第一条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这一条同时定下了两件事:所得项目的归属,以及适用的税率。

按个人所得税法,该类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作费用扣除,也不并入综合所得办理年度汇算,由支付方在支付环节源泉扣缴。这意味着分红决议一经执行、价款一经支付,扣缴义务随即发生,税额不受外籍个人境内居住天数、是否另有境内所得等因素影响。

需要留意的是,公告限定了两端的主体:取得方为外籍个人,支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分红的情形落在范围内;若通过境外公司间接持股、取得的是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则不属于本公告所指情形。梳理时应按实际支付主体逐笔判断,而不是按最终受益人笼统归类。

二、扣缴责任:支付时扣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公告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这一句给出了两个明确的时间节点:扣缴发生在支付环节,申报期限为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企业不必等到年度终了,每一笔符合条件的分红支付都对应一次扣缴义务与一次申报;年度内多次分红的,每次支付分别起算申报期限。外币支付的,还涉及人民币折算,折算口径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致。

公告同时设置了兜底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需要说明的是,个人自行申报并不替代企业此前的扣缴义务,企业未依法扣缴的,仍须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9月1日起执行,废止范围仅限于1994年文件的第(八)项

公告第三条明确,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被废止的这一项原文为“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列于该文件第二条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清单之中。自1994年确立以来,它一直是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股东分配利润时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直接依据,此番废止意味着该项所得回归法定征税范围,税率即以第一条明确的20%为准。

废止范围的精确性同样重要。本次废止的仅是第二条第(八)项,同条其他各项——包括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与语言训练费及子女教育费,以及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免税规定——均不在本次废止范围内,继续有效。企业在调整扣缴口径时不应一并取消,以免多扣税款引发争议。

四、同鑫财税解读

本次调整的直接后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股东分红的成本结构发生变化,且扣缴责任明确落在企业一侧,不再取决于外籍股东是否自行申报。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股东名册需要重新梳理。应先确认股东及出资人中的外籍个人身份,并区分直接持股与通过境外主体间接持股,只有前者落在本次公告适用范围内。第二,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决议形成前重算。扣缴20%后股东实际到手金额差异明显,是否分红、分配多少、是否改为转增股本,都应在股东会表决前完成税后收益测算。第三,扣缴流程须嵌入付款环节。公司章程的分红条款、利润分配决议与付款审批单应写明税款由企业代扣、实际支付金额为税后净额,避免出现约定由股东自行申报、法定扣缴义务却已发生的错配情形。第四,外币支付要先明确折算口径。向境外账户支付分红的,扣缴时点与汇率折算的对应关系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第五,历史事项要回头看。9月1日前已作出分配决议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适用口径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先梳理清单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再行支付。

同鑫财税提醒广大企业:公告未设置过渡期安排,自9月1日起发生的支付即应按规定执行;企业未在支付环节扣缴的,后续补缴的同时还可能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有外籍股东的企业宜尽早完成名册梳理、税负测算与流程调整。

我司可为企业提供股东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案设计、利润分配涉税测算、分红决议与合同涉税条款审阅、涉外支付税务处理咨询、涉税风险体检等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准确适用新规、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本文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公开内容整理,仅作政策学习交流,不构成财税筹划建议。企业涉税事项请遵从税务机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