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鑫财税
公司动态2026年9月16日

单位向自然人支付服务费须代扣代缴增值税!两部门明确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专业解答

先说结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教育七类服务价款时,须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于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企业应尽快梳理此类支付清单,调整合同与结算流程并留档备查。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同步配套出台《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明确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两项公告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人提供服务环节的增值税征管链条由此进一步闭环。管理办法共十五条,核心内容集中在扣缴范围、计税与申报、扣缴义务人责任三个方面。

一、七类服务纳入扣缴范围,付款方成为扣缴义务人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这意味着企业以实物、权益折价等方式支付的对价,同样计入扣缴范围。对企业而言,过去"个人自己去缴税、企业只管付款"的做法不再适用,付款环节即成为纳税义务的触发点。

二、怎么算、何时缴:计税公式、起征点与申报期限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计算方式: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由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第三条至第六条对纳税时点与申报义务作出规定: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无需代扣。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此外,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者按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申报,即"没有税款也要申报"。已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导致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过渡期安排同样值得关注: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三、扣缴义务人的五项硬性义务

管理办法对扣缴义务人设置了明确的操作规范。一是信息核对义务:应当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人拒绝修改的,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二是信息提供义务:自然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三是资料留存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四是保密义务:应当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保密。五是报告义务:自然人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明确了违规后果: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四、自然人一侧:代开发票与信息更正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同时就自然人一端作出安排。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自然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应当报告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设定了例外情形: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同鑫财税解读

本次新政释放的信号十分清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零星提供劳务、服务的征管链条正在系统补全,扣缴义务直接落到了付款企业头上。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合同与结算条款需要重写。对外采购研发外包、软件定制、设计、咨询、培训、节目制作等服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含税价与不含税价、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承担方式与代扣安排,避免事后争议。第二,自然人身份与优惠信息需要前置收集。自然人能否适用免税或优惠政策,直接决定应扣缴税额,相关信息应当在付款前取得并留档,同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三,"无税也要申报"将成为常态。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的支付同样需要按期申报,企业应把此项纳入申报日历,避免漏报。第四,凭证与备查资料要成体系。扣缴税款账簿、支付结算记录、代扣代缴凭证、自然人信息资料等需要完整保存,以应对后续核查。

同鑫财税提醒广大企业:距离2026年11月1日施行仅剩一个多月,建议尽快完成对外支付个人服务费的全面排查,区分研发、软件、设计、咨询、文化、教育、节目制作等不同类别,重新评估合同模板与付款审批流程,同步做好财税人员的操作培训。

我司可为企业提供代扣代缴流程梳理与落地辅导、合同涉税条款审阅、自然人身份与优惠资格信息收集模板搭建、扣缴申报合规复核、涉税风险体检等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在新规施行前完成准备、平稳过渡。

本文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公开内容整理,仅作政策学习交流,不构成财税筹划建议。企业涉税事项请遵从税务机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