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共十一条,前两条以正负面清单的方式解决非应税交易能否抵扣进项的问题,第三至第十条则逐一厘清了八项长期存在理解分歧的日常操作口径,涉及开票、备案、免税边界等环节。本文聚焦后者。
一、放弃增值税优惠:书面声明、注明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公告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步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完整范围见公告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这条改变了放弃优惠的办理形态,按旧文件形成的操作习惯需要重新校准。公告要求三个要素同时具备:书面形式的声明、明确的优惠起始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务中容易出岔子的正是这三点:以内部审批单、会议纪要替代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声明;未写明具体所属期;未取得备案回执导致事后举证困难。同一纳税人同时适用多项优惠的,声明中还应指向具体优惠项目,避免表述含糊引发争议。
二、折扣额与附带赠送:销售额口径的两处易错点
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处理折扣与组合销售。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关键在于"同一张发票"与"金额栏"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折扣只在其中一张发票体现,或体现于备注栏、销货清单、合同附件而未进入金额栏,都不符合条件。换句话说,折扣能否扣减取决于开票这一动作,而不是合同约定或价格谈判的结果。规则须固化到开票环节:凡发生商业折扣,开票时应在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体现价款与折扣额,票样模板与操作规程同步调整,事后补开、拆票难以补救。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条确立了组合销售的拆分原则:总价款要在服务与货物之间划分,各自按适用税率计税,而不是并入电信服务一并计税。若划分比例缺乏依据,服务与货物两侧的销项税额都可能出现偏差,拆分口径应形成书面依据并能够复核。
三、免税范围的边界:农产品销售发票、技工学校与第一道门票
第三至第五条划定了三处免税边界。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前述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扣税凭证意义上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方据此计算抵扣时应留存销售方身份与产品自产属性的材料,仅有发票本身并不充分。
第四条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同类院校。判断标准落在批准机关的层级上,相关院校适用免税前应核对自身设立批复并留存备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对博物馆、文化馆、景区等主体而言,园内二次收费不属于免税门票收入,收入核算应当分层,分别归集门票收入与专项活动收入。
四、资产重组与优惠衔接:买入价的确定与不动产取得形式
第六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即重组环节的转移不会抬高计税成本,后续转让按转让方原始买入价差额计税。前提是资料链条完整:重组协议、转让方买入价凭据、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的依据都需随资产移交至接收方,否则买入价难以举证。
第七条针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其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采取列举方式且较为开放,判断某项不动产是否适用衔接规则时,不必因取得方式非典型而排除适用,但要保留证明取得方式与取得时点的资料。
五、同鑫财税解读
本公告前两条解决进项能否抵扣的定性问题,第三至第十条解决日常操作问题;后者出错概率更高,且一旦形成习惯,纠正成本随时间递增。
对相关企业的实际影响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开票规则要前置到定价与合同环节。折扣能否扣减取决于金额栏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合同的价格条款与开票委托书应写明折扣的开票方式,避免结算时临时协商。第二,组合销售要先做价税拆分方案。电信服务附带赠送货物需对全部价款分别核算并按各自税率计税,企业应在事先确定拆分依据并记录计算过程,账表要有明细支撑。第三,免税事项的证据链要清单化。农产品收购需留存销售方身份与自产属性材料,技工院校需留存批准文件,门票收入需建立首道门票与园内专项活动的分层台账,三类材料都形成于业务发生当时,事后难以补齐。第四,备案事项要建立专项台账。放弃优惠涉及书面声明、优惠起始时间、税务机关接收凭证三项内容,台账记录报送时间、起始属期与后续变动情况,便于内部复核。第五,重组业务的成本资料要随资产移交。买入价能否按转让方买入价确定,取决于重组协议、转让方买入价凭据、不征税适用依据是否被接收方完整接管,这部分应列入重组交割清单。
同鑫财税提醒广大企业:公告已于2026年9月1日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同样按本公告执行。已开具的发票无法追溯重开,折扣类业务应优先从尚未开票、尚未结算的部分整改;对施行前已开票但可能存在差额的,建议先测算影响范围,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口径。
我司可为企业提供发票开具规则与价税拆分方案设计、放弃优惠备案流程搭建、免税资格备查资料清单编制、资产重组税务资料接续梳理、涉税风险体检等专业服务,帮助企业把公告口径落到日常操作层面。
